商标注册关于通用名称如何界定?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了怎么办?

发布: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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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就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称被普遍使用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通用名称使用频繁显著性很低,也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除非是要申请的名称或图样标识是经过一定的使用后已取得显著性且易识别,否则是不得作为商标去申请注册的;当然如果企业对注册商标因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也会面临被撤销风险。如何界定简单的说就是消费者对某一名称的普遍认知。

在现实生活中通用名称跟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原先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经过一定的使用后已取得显著性且易识别而最后注册成功的像“六个核桃”、“酸酸乳”等;原先不属于通用名称的,但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就如“咖啡伴侣”,“优盘”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所以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按通用名称被提出撤销的商标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答辩应对。总而言之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注册商标一定要规范,合理的注册商标,才能更好的避免商标申请审查不通过的风险,以及成功后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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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小姐(商家)
注册日期:201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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